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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的企业,如果有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类收入,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的优惠政策?
1、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9〕377号
)
第二条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因此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可以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相关法规
【国税函[2009]3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国税发[2008]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