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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营改增应税行为如何缴纳增值税?
一、根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
试点的通知
》(
财税〔2016〕36号
)
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
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二、根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
试点的通知
》(
财税〔2016〕36号
)
附件2 《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
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五款:“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
增值税
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
增值税
。”
三、根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
试点的通知
》(
财税〔2016〕36号
)
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相关法规
【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条款更改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