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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一般纳税人兼营应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和免税项目取得进项无法划分的应如何处理?
一、根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
试点的通知
》(
财税〔2016〕36号
)
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
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九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
增值税
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
增值税
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二、根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
试点的通知
》(
财税〔2016〕36号
)
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相关法规
【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条款更改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