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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因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的股票(权),实行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股权激励
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
规定:“一、关于
个人所得税
征管问题 (六)个人因非上市公司实施
股权激励
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的股票(权),实行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于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个人所得税
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表》(附件4)。”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