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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工回收煤炭应如何征收资源税?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手工回收煤炭征收
资源税
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6〕605号)规定:“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手工回收煤炭是否征收
资源税
问题的请示》(辽地税函〔1996〕30号)收悉。对你省一些地区的部分单位和个人,在废弃的煤矸石中利用简易工具手工回收煤炭对外销售或使用,且这些煤炭属于未纳
资源税
的原煤,经研究决定:为便于加强
资源税
的征收管理,对这种未税原煤,可按其销售和自用数量依法照章征收
资源税
。”
相关法规
【国税发函[1996]60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手工回收煤炭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