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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如何确定销售额?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
规定:“七、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不得开具
增值税
专用发票,可以开具
增值税
普通发票。
......
十一、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部分条款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