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维金、水电公摊等费用不再开具增值税发票,物业单位在收取相关费用时仅开具“收款收据”,企业可以凭收款收据将该笔费用在税前扣除吗?

1、公维金方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因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无法开具发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待实际发生维修项目时支出。业主在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并没有实际发生维修支出。加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无法开具发票。在总局没有明确之前,暂不允许税前扣除。公维金实际发生时,发票开给业主委员会。纳税人凭:发票复印件、合同复印件(施工方和业委会签订)和加盖业委会章的公维金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公摊水电费方面:你司可向物业公司索取发票,凭发票进行税前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