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一年以后转让取得的股权,是否还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因此,原主要股东在重组一年后转让取得的股权,不影响其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