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的附件“填写说明”规定,第13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
增值税应纳税额。包含可在
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可在
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购置税控收款机的
增值税税额。其抵减、抵免
增值税应纳税额情况,需填报《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予以反映。无抵减、抵免情况的纳税人,不填报此表。同时根据《关于调整
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3号)的附件“填写说明”规定,需要填写《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的“减税项目”对应栏次。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