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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计算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时,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应税所得怎么处理?
根据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9]125号
)
规定:“ 十四、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应税所得,参照本通知执行。”
相关法规
【财税[2009]12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