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规定:“根据
《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征收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征收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税谱®提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