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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以外地区在新疆未设立分(子)公司的油气田企业,在新疆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如何征收增值税?
根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
增值税
问题的补充通知
》(
财税〔2009〕97号
)
规定:“二、新疆以外地区在新疆未设立分(子)公司的油气田企业,在新疆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应按5%的预征率计算缴纳
增值税
,预缴的税款可在油气田企业的应纳
增值税
中抵减。”
相关法规
【财税[2009]9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