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第三条规定:“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
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二十一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
) 第十条规定:“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