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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 ——政府补助中,企业取得相关的政府补助,如何在利润表中填列?如何在会计附注中进行披露?
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
——
政府补助
》(财会2017年15号)规定,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
利润表
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 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计入其他收益的
政府补助
在该项目中 反映。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与
政府补助
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
政府补助
的种类、金额和列报项目;
(二)计入当期损益的
政府补助
金额;
(三)本期退回的
政府补助
金额及原因。
相关法规
【财会[2017]15号】 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2017版含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