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中,政府无偿调入的存货,会计如何处理?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财会[2016]12号)规定,
第五条 存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十二条 政府会计主体无偿调入的存货,其成本按照 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