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财会[2016]12号)规定,
第四条 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 (一)与该存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 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 (二)该存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