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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中,政府盘盈的存货,会计如何处理?
根据《
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财会[2016]12号)规定,
第五条 存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十三条 政府会计主体盘盈的存货,按规定经过资产 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 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
相关法规
【财会[2016]12号】 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等4项具体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