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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
消费税
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税[1994]95号
)
规定:“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款凭据的当天;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的当天;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方交货的当天。”
相关法规
【财税字[1994]9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