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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因购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是否冲减进项税额?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增值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
增值税
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
增值税
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相关法规
【财政部令第65号】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11.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