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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承包乡村卫生站取得的所得,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
个人所得税
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1997〕178号
)
第二条规定:“对于由集体、合伙或个人出资的乡村卫生室(站),由医生承包经营,经营成果归医生个人所有,承包人取得的所得,比照‘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
个人所得税
。乡村卫生室(站)的医务人员取得的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
个人所得税
。”
相关法规
【国税发[1997]17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