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还在人工检索法规吗?体验一下税谱AI
快速定位属地法规库;
识别过期、废止、疑义条款;
排除网络干扰
全部数据由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团队人工核对
365天不间断更新,零幻觉
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的个人所得税能不能退回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
个人所得税
问题的批复
》(
国税函〔2005〕130号
)
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
法
》
(以下简称
个人所得税
法)及其实施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以下简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
股权转让
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
股权转让
收入应当依法缴纳
个人所得税
。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
股权转让
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
股权转让
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
个人所得税
款不予退回。
二、
股权转让
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
股权转让
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
股权转让
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
股权转让
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
股权转让
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
个人所得税
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
个人所得税
。
相关法规
【国税函[2005]1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