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发〔1995〕453号
)规定:“三、关于
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税的问题
对地矿部所属的地勘单位的
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应按规定征收。”
二、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发〔1996〕656号
)规定:“ 二、关于
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税收问题
(一)对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地勘单位自用的房产、车船和土地,按有关规定免征
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
土地使用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非自用的房产、车船、土地,则应按税法有关规定照章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