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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生产企业的品牌使用费是否征收消费税?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
消费税
政策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2〕109
号): “三、关于‘品牌使用费’征税问题
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
消费税
。”
相关法规
【国税发[2002]10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