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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租浅海滩涂使用权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租浅海滩涂使用权收入征收
个人所得税
问题的批复
》(
国税函〔2002〕1158号
)
规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
实施条例
》第八条规定,个人转租滩涂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应税项目征收
个人所得税
,其每年实际上缴村委会的承包费可以在税前扣除;同时,个人一并转让原海滩的设施和剩余文蛤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
个人所得税
。
相关法规
【国税函[2002]11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浅海滩涂使用权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