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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协定中关于独立个人劳务的定义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条款执行解释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发〔1990〕609号
)
规定:“税收协定关于独立个人劳务的定义规定,所谓“独立个人劳务”是指以独立的个人身份从事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师和会计师等专业性劳务人员,没有固定的雇主,可以多方面提供服务。”
相关法规
【国税函发[1990]609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条款执行解释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