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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是在项目所在地的国税还是地税预缴千分之二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
企业所得税
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10〕156号
)
文件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
企业所得税
,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因此,在营改增后,您是在国税这边进行预缴0.2%的
企业所得税
。
相关法规
【国税函[2010]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