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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买一批货物但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意外,货物全部毁损,这批货物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吗?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增值税
暂行条例
》第十条第二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依据《
增值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交通意外导致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11.19第二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