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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A公司的厂房有部分空余,现拟部分转租给B公司,A公司按5%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票给我们,我们转租给B公司是否可以申请按5%(简易)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
试点的通知
》(
财税〔20
16〕36号
)
附件2的规定:“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你司为一般纳税人,你司的上述行为为转租行为,取得不动产的时间应为与A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的时间即2016年10月,因此不能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适用11%的税率。
相关法规
【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条款更改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