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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预付卡方应该如何纳增值税,可以差额纳税吗?
根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营改增
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
的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
增值税
。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
增值税
。因此,如属于上述单用途卡售卡企业,应按上述规定缴纳
增值税
。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部分条款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