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因此,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上述自产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即放弃免税开具发票,下环节才可抵扣进项税额。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已由17%调整为13%。因此,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产品属于上述《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农产品,可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三、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税率简并为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