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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本作者取得的剧本使用费按什么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
个人所得税
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2〕52
号)规定:“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
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
个人所得税
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中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相关法规
【国税发[2002]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