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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16日之前设立的分支机构,是否可以单独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
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9〕69号
)
规定:“五、企业在2007年3月16日之前设立的分支机构单独依据原内、外资
企业所得税
法的优惠规定已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的,凡符合《
国务院关于实施
企业所得税
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
》(
国发〔2007〕39号
)
所列政策条件的,该分支机构可以单独享受国发〔2007〕39号规定的
企业所得税
过渡优惠政策。 ”
相关法规
【财税[2009]6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国发[2007]39号】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