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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城市合作银行,个人取得的资产评估增值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
个人所得税
的批复
》(
国税函〔1998〕289号
)
第一条规定:“在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以现金或股份及其他形式取得的资产评估增值数额,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
个人所得税
,税款由城市合作银行负责代扣代缴。”
相关法规
【国税函[1998]2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