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若干问题的批复》((1987)财农字第316号)规定:“一、严格执行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我部[1987]财农字206号文的有关规定,不得扩大免税减税范围。老干部活动中心,行政机关占用耕地,不在规定的免税之列,均应照章缴纳
耕地占用税。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86]5号文件,县(市)人民武装部1986年6月改归地方建制。因此,县(市)人民武装部不适用条例关于部队军事设施免税的规定。对民政部门所办福利工厂,应认真调查核实,确属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可按残疾人占工厂人员的比例,酌情给予减税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