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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的当事各方是否需要取得并保管与该重组有关的资料?
根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企业重组
业务
企业所得税
管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
第三十四条规定:“
企业重组
的当事各方应该取得并保管与该重组有关的凭证、资料,保管期限按照《
税收征收管理法
》的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部分条款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