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第十五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申报后,应对下列内容人工审核无误后,使用
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审核。
……
(一)提供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的,应从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申报中抽取若干申报记录审核以下内容:
1.所申报的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服务是否符合适用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规定;
2.所抽取申报记录申报应税服务收入是否小于或等于该申报记录所对应的载货或载客舱单上记载的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服务收入;
3.采用期租、程租和湿租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的,重点审核期租、程租和湿租的合同或协议,审核申报退(免)税的企业是否符合适用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规定;
二、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
)第七条规定:“主管国税机关对申报的对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以及新纳入零税率范围的应税服务退(免)税,应审核以下内容:
(一)申报的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应符合适用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规定。
(二)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签订的对方应为境外单位。
(三)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的支付方应为与之签订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对跨国公司的成员公司申报退(免)税时提供的收款凭证是银行出具给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收付)公司的,应要求企业补充提供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文件,且企业提供的收款凭证应符合本公告的规定。
(四)申报的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应小于或等于从与之签订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的收款金额;大于收款金额的,应要求企业补充提供书面说明材料及相应的证明材料。
(五)外贸企业外购应税服务出口的,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外,其申报退税的进项税额还应与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