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园林绿化费用是否可以预提?公共配套设施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请问房地产企业发生的园林绿化费用,尚未取得全额发票,是否允许作为预提费用税前扣除 ?

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1规定,

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公共配套设施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请问房地产企业发生的园林绿化费用,尚未取得全额发票,是否允许作为预提费用税前扣除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但是,31号文件第27条明确,园林绿化等环境工程费属于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中的基础设施建设费,而不属于公共配套设施费。因此,园林绿化费用不允许预提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