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号
)规定:
“二十一、在2010年12月31日前,依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号
)第一条规定,经认定并可享受原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可在本通知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二十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等依照本通知规定可以享受的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
企业所得税其他相同方式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二十三、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自201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