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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个人取得不符合规定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应如何处理?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国税发〔2008〕54号
)中《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第三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行程单》,不得作为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并向开票单位所属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或所辖地区相关主管税务机关举报。”
相关法规
【国税发[2008]54号】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