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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海关监管期内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服务,是否可以享受应税服务零税率?
答: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
增值税
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88号
)
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不属于
增值税
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范围。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部分条款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