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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广告费、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是否包括视同销售收入?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五百一十二号)第四十三、四十四条规定,
广告费
、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为销售(营业)收入。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企业所得税
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9〕202号
)
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
广告费
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综上所述,
广告费
、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包括视同销售收入。
相关法规
【国税函[2009]2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令第5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