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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项目部在外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企业机构所在地在季度预缴时是否可以抵减项目部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
企业所得税
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10〕156号
)
第四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
企业所得税
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相关法规
【国税函[2010]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