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81号
)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以下简称《
企业所得税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
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二、企业拥有并使用的固定资产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可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企业过去没有使用过与该项固定资产功能相同或类似的固定资产,但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短于《
实施条例》规定的计算折旧最低年限的,企业可根据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该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企业在原有的固定资产未达到《
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前,使用功能相同或类似的新固定资产替代旧固定资产的,企业可根据旧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新替代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