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规定,
1.各部门预留采购项目预算的30%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2.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在招标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3.鼓励大中型企业等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不得有投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