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
税谱
绘制专业的财税知识图谱
法规库
扶持政策
最近更新
关于我们
还在人工检索法规吗?体验一下税谱AI
快速定位属地法规库;
识别过期、废止、疑义条款;
排除网络干扰
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团队人工核对
365天不间断更新,零幻觉
资产重组过程中货物多次转让如何缴税?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
增值税
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
)
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
增值税
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
增值税
。资产的出让方需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报其主管税务机关。
因此,资产重组中涉及的货物多次转让行为不征收
增值税
。
需要注意的是,资产重组多次转让后必须是“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视为“一并转让”,对其中涉及的货物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应征收
增值税
。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鲁ICP备2025149297号
关于我们
© 2026 税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过期或下架内容请联系客服:
18300267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