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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销售的袋装水在运输过程中破损了是否需要做进项转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增值税
暂行条例
》
(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增值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65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袋装水在运输过程中破损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做进项转出。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11.19第二次修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版) 【部分条款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