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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是否销售额10万以下也可以免征教育附加等税费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
财税[2016]12号
)第一项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相关法规
【财税[2016]1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