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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取得对方单独开的“价外费用——利息收入”的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增值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销售方单独开的“价外费用——利息收入”的
增值税
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相关法规
【财政部令第65号】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11.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