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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如何计算个得税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
)
规定,
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个人保险代理人以其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以下简称“佣金收入”,不含
增值税
)减去地方税费附加及展业成本,按照规定计算
个人所得税
。
展业成本,为佣金收入减去地方税费附加余额的40%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