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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丢失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应如何补办?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
增值税
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
第十条第八项规定:“丢失有关证明的补办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丢失
出口退税
有关证明的,应向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填报《关于补办
出口退税
有关证明的申请》(附件42),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在核实确曾出具过相关证明后,重新出具有关证明,但需注明‘补办’字样。”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部分条款失效】